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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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首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经废止,取代他的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TSG 21—2016》 ,前言说的很清楚。

2、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即按设备的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的危害程度)工作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加入收藏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工作介质标准沸点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2月22日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1个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实施。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与不适用范围是什么?

1、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

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属技术法规,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

4、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5、但不适用了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灭火用气瓶及非金厉材质的气瓶,也不适用于运输工具上和机械设备上附属的气瓶或压力容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 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锅炉的监察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6 无损检测选用方法和比例(1)蒸汽锅炉受压部件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及比例应当符合表4-1的要求。

是这样的: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3 无损检测标准 锅炉受压元件无损检测方法应当符合NB/T47013(JB/T4730)《承压装置无损检测》的要求,管子对接接头X射线实时成像,应当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了解锅炉核心标准GB/T16507《水管锅炉》、GB/T16508《锅壳锅炉》的主要技术内容。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应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锅炉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经过考核,取得《锅炉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锅炉管理工作。

现行的是(取消了蒸汽二字):《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 第十四章 附则 11 解释权限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2 施行时间 本规程自2013 年6月1日起施行。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有那些?

1、.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2、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承压罐体(以下简称压力槽、罐车)及其支承、固定和稳定性等安全技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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